马来西亚通讯与多媒体委员会(MCMC)在2024年10月22日公布《互联网讯息服务供应和社交媒体服务供应商行为守则(最佳实践)》(Code of Conduct (Best Practice) for Internet Messaging Service Providers and Social Media Service Providers)草案(简称《行为守则》),征求各方利益相关者建言。《行为守则》草案共有12页,乃为依据《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取得类别执照(Class Licence)的服务供应商指引处理有害内容(harmful content)时应采用的最佳做法。
《行为守则》里所谓的“有害内容”,是指违反《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和/或任何其他相关的马来西亚法律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第3.2条):
(一)儿童性虐材料。
(二)非自愿分享亲密内容。
(三)与网络金融诈骗有关之内容,例如网络钓鱼、爱情骗局、投资骗局和其他欺诈计划。
(四)用于霸凌的内容。
(五)可能煽动暴力、极端主义和/或恐怖主义的内容。
(六)可能诱使儿童对自己造成身体和/或心理伤害的内容。
(七)煽动仇恨言论的内容。
(八)与非法毒品销售相关的内容。
(九)篡改媒介,例如可能对个人或社会造成伤害的深度伪造和/或篡改图像。
服务供应商有义务建立明确完善的系统、机制和程序,以便及时鉴定、评估和删除有害内容(第4.2.1条),同时备有一支训练有素,能就标准情况和危机情况迅速反应的本地内容审核团队(第4.2.3条)。
服务供应商还得对产制或传播有害内容的用户采取适当的行动,包括限制、暂停或终止账号(第4.2.5条)。他们亦有义务迅速响应执法机关的要求,在指定时限内删除有害内容(第4.2.6条),并每半年向马来西亚通讯与多媒体委员会提交一份网络安全报告,以证明他们致力于履行上述义务,为马来西亚所有用户营造更安全的网络环境(第7.1条)。
恐怕很少人会反对政府制订和实施这份《行为守则》,毕竟以保护儿童免受性虐材料所害、防范恐怖主义、仇恨言论和贩毒之名规管社媒,是非常政治正确的理由,吾人恐难置喙。然而,法律不是在真空里发挥作用,吾人对媒体法规的理解,不能仅看法条的字面内容便未经批判地全盘接受。反之,应把它和法规所处的社会政治脉络并读,以及剖析语焉不详的法条如何为社媒的过度审查和执法机关的任意执法打开方便之门。
吾人必须将《行为守则》与2024年8月1日公布的《互联网讯息服务和社交媒体服务供应商监管框架》(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Internet Messaging Service and Social Media Service Providers,简称《监管框架》)及《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并读,因为这两份文件(尤其是后者)是《行为守则》之法律依据,违反或不遵守《行为守则》的服务供应商,可以《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论处。
《监管框架》规定,在马来西亚拥有至少八百万名注册用户的社交媒体平台和互联网讯息系统供应商必须在2025年元旦之前依据《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申请应用服务供应商类别执照并完成注册,而获得执照的条件之一是在马来西亚设立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类别执照的有效期为一年,期满之后必须重新申请。此一年有效期的规定,不由得令人想起2012年之前的《1984年印刷机与出版法令》规定,报社必须每年重新申请出版准证。“每年重新申请”之做法,是一种牵制准证/执照持有者不敢造次的手段。而且,《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53条款阐明,服务供应商未能遵守通讯与多媒体委员会发出之合规指示,依法可判罚款不超过3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三年,或两者兼施。
马来西亚媒体法规的其中一个问题,就是把不可为之事写得笼统,人们不知道实际的底线在哪里。例如《1948年煽动法令》,究竟把话说到什么程度会构成煽动恶意和敌意、会对政府、司法机关和统治者等造成仇恨或蔑视等行为,乃由执法机关判断和执法,然后交由法院裁决。这正是造成媒体自我审查的重要成因,因为对媒体而言,既然不知道红线在哪里,行事越小心就越好。如今,服务供应商恐怕将仿效媒体那样小心翼翼了。
如何小心翼翼,则是服务供应商这端所谓的“本地内容审核团队”的责任了。身为雇员,必须避免在审查内容时有漏网之鱼,以确保符合《行为守则》之规定,这既是他们的关键绩效指标,也避免承担失职之责任。因此,吾人可以预见,这些把关人会循规蹈矩、按章行事地设置最大程度符合《行为守则》的审查机制,社媒内容之脉络则被忽视了。
如此一来,政治见解的表达自由恐怕将首当其冲,成为《行为守则》所箝制的对象。政治见解之表达,不限于参加政党、在政治座谈会夸夸其谈、发表评论文章,还包括以艺术创作来调侃、嘲讽,甚至恶搞政府、政策、政党和从政者,例如漫画、动画、短片,其中除了原创,还会有改图、剪接加工等再创作手法。作品以嘲讽从政者见称的社运艺术家法米惹扎(Fahmi Reza),其作品就极可能成为服务供应商为了遵守《行为守则》而从严把关的牺牲者。别忘了,马来西亚从政者对政治幽默的容忍度极低。
谈到民主和言论自由时,威权国家的政府很喜欢言必国情不同,以欧美为反教材来论证民主和言论自由如何戕害社会秩序与族群和睦,但是决心立法限缩互联网空间和社媒时,又以欧美国家也有相似立法来合理化,不提国情不同--国家民主体制的健全性差异和当权者的民主素养落差,足以导致原来立意良善的举措或政策成了打压异议的工具。
《行为守则》极可能就是一例。
作者简介:
庄迪澎博士现任拉曼理工大学(TAR UMT) 传播与创意产业学院副教授、传播学博士及硕士学位课程的课程主任,研究旨趣为传播政治经济学,长期观察马来西亚的传播法规、新闻自由、中文媒体和互联网媒体变迁。
本文乃作者观点,不代表《八度空间华语新闻》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