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男子因非法拥有逾300盒各类型的烟花及爆竹,今天(9日)在龙运推事庭面控,被告双双俯首认罪,个别判罚款5300令吉和3800令吉。

根据控状,43岁的焊工莫哈末苏安在2月21日中午1时左右,在位于登嘉楼州龙运县甘榜彻里扎的住家或仓库内,藏了300盒各类型烟花和爆竹。
至于29岁的技工扎鲁则被控在3月4日午夜大约12时10分,在甘榜布隆峇鲁的住家,在没有合法准证的情况下,私藏了43种不同类型的烟花及爆竹。
两人的行为抵触了1957年爆炸物法令(207法令)第8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7年或罚款最高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当被问到私拥烟花爆竹的理由,两名被告解释,他们希望赚取更多收入,应对来临的开斋节。
随着被告双双认罪,推事判处两人个别罚款5300令吉和3800令吉。两人随后均已缴清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