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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袜风波】KK与供应商认罪共罚12万 蔡志权等五人无罪释放

KK便利店创办人蔡志权及其妻子罗秀梅获得撤控,并且无罪释放。照片:NSTP。

沙亚南地庭裁定袜子亵渎宗教案,KK 便利店和袜子供应商新建昌公司认罪各罚款6万令吉;KK便利店创办人蔡志权及其妻子罗秀梅,以及新建昌有限公司三名董事均获得撤销控状,并且无罪释放。

KK便利店总经理和新建昌有限公司董事代表各自的公司上庭认罪,法庭分别判罚6万令吉,并限时3天交付。

KK便利店是被控违反《刑事法典》第298条文(伤害他人宗教情感)。而新建昌有限公司则是被控违反《刑事法典》第109条(教唆),并与第298条同读。

地庭法官阿纳斯裁定时说,由于案件涉及宗教,引起公众关注,法庭需做出公平的权衡,因为那不是可以轻易放过的罪行。

他说,KK 便利店公司应该更负责任,实施更严格的质量控制防止此类事件发生。

他也谕令新建昌有限公司不要疏忽大意,应该严格控制其供应品。

此前,控方代表副检察司表示,控方不想再继续提控蔡志权及其妻子罗秀梅,以及新建昌公司三名董事,因此欲撤销此案,并申请以“释放不等同无罪” (DNAA,discharge not amounting to acquittal)的方式结案。

不过,地庭法官阿纳斯最终还是判定五人“无罪释放”(DNA,
discharged and acquitted)。

3 月 26 日,KK便利店创办人蔡志权及其妻子,以及新建昌有限公司三名董事因双威镇 KK 便利店分店展售印有“阿拉”字样的袜子,而被控蓄意伤害穆斯林的宗教情感。

蔡志权夫妇是在《刑事法典》第298条文(伤害他人宗教情感)下被控,一旦罪成,可判最高监禁1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但两人皆不认罪 。

新建昌有限公司3董事则在《刑事法典》第109条文(教唆)被控,并在《刑事法典》第298条文(伤害他人宗教情感)条文下同读,惟3人皆不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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