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算每月没有固定收入,但网红还是要缴税!
内陆税收局布城分局首席助理主任罗海扎接受《马新社》节目访问时表示,在社交媒体上拥有超过1万名粉丝的网红,估计每个月平均能参与5个商业营销活动,从中赚取可观收入,因此符合纳税资格。
“根据我国网红营销市场情况,微网红是指在社媒拥有超过1万人追随的人物可以全职参与营销,协助品牌宣传产品或服务,从中赚取可观收入,所以他们符合纳税资格。”
影响力大需树立榜样
罗海扎说,由于网红对粉丝有极大影响力,因此,他们必须树立好榜样,让公众意识到税收对国家、人民的重要性。
他说,网红必须呈交个人所得税表格(BNCP),透过电子报税呈报B表格,同时必须保留长达7年的相关文件及营销记录。
“包括家庭和个人开支、银行对账单、广告公司提供的收入报表、支付平台的报表、与雇用公司之间的协议文件。”
“没有保存上述记录的纳税人,可能面对最少300令吉或最多1万令吉的罚款以及坐牢12个月,或两者兼施。”
他提醒网红无需担心报税,因为他们的可征税收入可透过各种税务减免,包括与工作相关的租金等等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