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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案3洗钱罪 辩方请求判纳吉DNAA

沙菲宜以控方为由要求宣判纳吉获释但不代表无罪。—照片:NSTP 

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申请撤销SRC国际公司案的3项、总额2700万令吉的洗钱罪,惟总检察署尚未回复纳吉的陈情书,纳吉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随即要求法庭宣判纳吉“获释但不代表无罪”(DNAA)。

吉隆坡高庭今天(1日)开庭审理纳吉的撤控申请,沙菲宜要求法庭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173条文作出上述宣判,因为此案已悬而未决长达5年半。

“为了不损害控方与我方委托人,我特此请求法庭宣判被告获释但不代表无罪。若控方有其他进展,到时可以重新提控,从我们停摆的部分续审。”

副检察司莫哈末阿斯罗夫向法官慕尼安迪解释,总检察署于8月2日收到纳吉于7月31日发出的陈情书,惟其中涉及许多有待审查的文件,且纳吉的其他案件仍在审理中。

“各方同意在SRC国际公司案4200万令吉挪用资金案(司法检讨)在3月30日下判后,才审理这3项控罪。然而,自那之后,我们只有3个过堂日,包括今日在内。”

有鉴于此,控方请求高庭给予更多时间处理陈情书,辩方也没有反对该请求。最后,慕尼安迪择定1月19日为总检察署回复陈情书的最后期限。

2019年2月3日,纳吉对3项洗钱控罪均不认罪,他否认透过3个名为“Amprivate Banking”的银行户头,接受2700万令吉的非法活动收益。

根据控状,2014年7月8日,被告在拉惹朱兰路大马银行集团大厦的大马银行犯罪,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第4(1)(a)条文。一旦定罪,最高刑罚为监禁5年,或罚款500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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