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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支持恐怖组织 餐馆员工被控禁保释

涉嫌支持恐怖组织,餐馆员工面对3项罪控。——照片:NSTP

涉嫌支持与拥有恐怖组织物品,35岁餐馆员工今天(25日)在吉隆坡地庭,面对3项罪控。

被告慕扎米尔,在法官拿汀法芝琳面前聆听控状后,点头表示明白,由于案件审理权限属于高等法庭,因此,地庭并未记录被告是否认罪。

首项控状,指慕扎米尔透过“Ibn Nuhas”脸书帐户,以及社交软件Telegram“Wilayah Maliziyah”(阿拉伯文)的户头支持伊斯兰神权国组织。

武吉阿曼警察总部是在5月31日下午4时50分,在位于总部24楼的政治局反恐组(E8)发现被告的行径。

第二项控状,指他在同一时间与地点被发现拥有与伊斯兰神权国恐怖组织有关的影片和文章。

这两项控状分别抵触刑事法典第130J(1)(a)条文和第130JB(1)(a)条文,一旦定罪,两项刑罚分别是不超过40年监禁或罚款;以及判处最高7年监禁,或罚款,并充公任何用以犯下上述罪行的财物。

被告面对的第三控状,指他以宣誓效忠伊斯兰神权国领袖阿布哈弗斯的方式,承认加入该组织,并支持这个恐怖组织。他被指在5月某天的早上10时08分,在蕉赖路的一座组屋单位内犯下这项罪行,抵触刑事法典第130J(2)(d)条文,一旦定罪,将面对终身监禁或入狱最高40年,或罚款,并充公任何用以犯下这项罪行的财物。

法庭援引2012年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SOSMA)第13条文,禁止被告保释。法官也择定案件8月29日重新过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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