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六甲一名女收银员上个月因窃取金条和现金,今天换来监禁5个月,罚款1万1000令吉的代价!
25岁女被告Goh Min Xiu在槟城爱极乐推事庭聆听控状后承认所有罪状。
根据控状,她被指于上个月30日,在祈安路一家金饰店内偷走了一条重100克,编号C388364的999纯金条,价值达2万5393令吉。
她的行为因此抵触了刑事法典第380偷窃条文。若罪成,可被判处最高10年监禁外加罚款。
另一项控状指她于同月22日约晚上10点在一家商场的火锅店内偷取了雇主2千247令吉现金。因此抵触了刑事法典第381条文(监守自盗)。一旦罪成,可被判处最高7年监禁及罚款。
不过,被告在庭上哭诉因需要照顾病重母亲,加上为自己的不当行为忏悔,希望能获得轻判。
推事凯鲁妮萨宣判,被告在第一项控状下罚款1万令吉兼监禁3个月,刑期从被捕日,也就是本月7日开始算起。
至于偷窃雇主现金罪,推事则是判处她在第一项控状完成服刑后,再坐牢两个月以及罚款1000令吉。若无法偿还罚款,则须以1个月监禁取而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