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要申请居家服刑,必须经过由国家元首为首的特赦委员会审核。
总检察署今天(28日)透过文告称根据《联邦宪法》第42(1)条文,任何在布城、吉隆坡、纳闽犯下的罪行,国家元首皆有权给予特赦、缓刑、减刑的处理。
而在第42(2)条文下,国家元首有权对法庭判处的任何刑罚,给予特赦、缓刑、减刑处理。
“因此,若某方提议拿督斯里纳吉在内的任何囚犯,以居家形式服完剩余刑期,都需遵循现行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渠道,向由陛下为首的特赦委员会提交申请。”
文告称,特赦委员会的任何决定,只会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渠道,而不会通过任何其他渠道批准特赦。
前首相纳吉于2022年8月23日,因挪用SRC国际公司资金罪成,被判入狱12年及罚款2亿1000万令吉,目前仍在加影监狱服刑。
特赦局今年2月2日宣布,纳吉的刑罚获得减半,从坐牢12年减至6年,罚款则从2亿1000万令吉减至5000万令吉。
纳吉今年4月1日入禀高庭,针对第16任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的特赦圣旨中的一项附录,即允许他居家拘留服完剩余的6年刑期,提出司法检讨。
不过,高庭于7月驳回纳吉争取居家服刑的司法审核准令申请。
纳吉随后向上诉庭入禀上诉,法庭择定明年1月6日,聆审纳吉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