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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吁修水务法  污染水源须承担清洁费并赔偿各方

雪州水务管理机构在根登河例行检查。

非政府组织敦促政府修订法律,除了现有的罚款以外,还须强制污染水源的肇事者承担清理费用,并且赔偿所有受影响的方面。

大马水务与能源研究协会主席比亚拉帕卡兰建议当局在《2006年水务业法》和《1974年环境质量法》纳入修订条款。

雪州近日发生水源污染,导致雪隆七个县区水供中断。比亚拉帕卡兰认为,目前20万至100万令吉的罚款似乎不足以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该罚款额是根据1999年雪州水务管理局条例第79(1)条文。

比亚拉帕卡兰认为,水务服务业法和环境质量法应该修订,并与雪州水务管理局条例结合起来,以要求违法者支付罚款、承担清洁费用,并赔偿所有受影响的各方。

“目前,污染发生时,这些额外费用由水务营运商承担,可能成为计入水费营运费用的一部分。“

他说,肇事者完全没有承担这些费用,这对消费者不公平,因此能源转型、水务及自然资源和环境永续部应该关注此事,以推动修法。

他补充说,一旦修法纳入上述索赔的条款,就能让受影响的用户从肇事者那里索取足够的补偿。

此前,雪州的根登河(Sungai Kundang)及森巴河(Sungai Sembah)受到气味污染,雪州水务管理公司(Air Selangor)紧急关闭4个滤水站,导致7县地区水供受影响。

回收厂的储存槽发生泄漏,导致聚甲基丙烯酸甲脂(PMAA,俗称亚克力)污水流出,然后溢出至河流。

比亚拉帕卡兰说,聚甲基丙烯酸污染的效应非常大,应该要有紧急行动应对这类的废物泄漏。

他说,因此需要审查公司营运的批准以及应急计划,应该设立专用渠道,防止污染物质流入排水沟或排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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