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首相拿督斯里安华指我国并非完全的世俗国,马华今天(11日)否定此说法,强调我国是世俗国,伊斯兰为联邦宗教。
“马华公会重申 ,马来西亚是一个世俗民主国家,伊斯兰为联邦宗教。这个立场,自马华创党70年来从未改变。”
马华以“马来西亚是世俗国,联邦宪法及建国文件已阐明”为题发文告,指国内宗教当局,都是在议会所颁布的世俗法律的赋权下运作,而宪法本身就是一部世俗文件。
“世俗国家意指国家的法律来源为世俗法律。在马来西亚,所有宗教当局都是在马来西亚议会所颁布的世俗法律的赋权下运作。伊斯兰的地位于联邦宪法第3条阐明,而宪法本身就是一部世俗文件,作为我们国家的基础。”
“这与沙地阿拉伯等伊斯兰神权国家不同,他们以宗教法律和经文作为立法的主要来源,而不是宪法、议会或法院。”
“世俗国可以有不同的形式。以英国为例,国家体制融合了宗教的元素,拥有以君王为首的国教,与马来西亚类似。”
文告指,在国家独立建国时期,马华公会作为联盟的成员,乃是制定联盟于1956年9月27日提交给李德制宪委员会(Reid Constitutional Commission)备忘录的重要角色。
“该备忘录明确指出:“马来亚的联邦宗教是伊斯兰……但不代表这国家不是世俗国家。”
“1957年8月31日马来亚独立,联盟政府提呈的《李德宪制委员会报告书》写道:“建议中的联邦宪法阐明,伊斯兰是联邦的宗教,但这完全不影响联邦作为一个世俗国的地位。”
“国父东姑阿都拉曼于1983年2月9日阐明,我国是一个世俗国,而伊斯兰是我国的官方宗教,这都已经记载在国家宪法。而在几天后即1983年2月13日,第三任首相敦敦胡先翁表明支持东姑阿都拉曼的言论,即马来西亚作为一个世俗国家,伊斯兰作为官方宗教。”
宪法保障伊斯兰与马来统治者地位
尽管如此,马华强调,伊斯兰与马来统治者作为各州伊斯兰宗教领袖的地位,受到联邦宪法的保护。宪法第4条文阐明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保护伊斯兰和马来统治者的地位。
“马华认为,政府施政应确保政治与宗教的明确区分,以体现宪法的世俗原则。”
“我们呼吁政治领袖在讨论马来西亚的法律和宪法时,应承担更大的责任,以避免引发任何误解。”
“由此产生的混乱可能会引起公众不必要的恐慌,并削弱国际社会对马来西亚的信心。”
安华昨天(11日)出席马来西亚国际法律大会上时声称,我国并非完全的世俗国,吁请人们正确理解”世俗”一词。
他说,依据他个人理解,世俗的概念,是指国家与宗教完全切割,而这不止不能被作为穆斯林的他接受,全马人民也不会接受。
不过,他也挑明,这不意味着我国就是神权国,可将伊斯兰法强加于非穆斯林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