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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驳检讨贪污罪陈情 拿督罗伊疏通案8月开审

拿督罗伊与莫哈末拉西迪第二次入禀陈情书。—照片:NSTP

针对前首相丹斯里慕尤丁涉及的选择性招标计划(Jana Wibawa)案中案,涉嫌收取“疏通费”的商人拿督罗伊(Datuk Roy)入禀陈情书,要求检讨两项控罪,惟遭总检察署驳回,故案件将于8月8日如期开审。

现年55岁的拿督罗伊原名是莫哈末胡仙。他与同样被控的44岁反贪会前高官莫哈末拉西迪于周一(1日)入禀陈情书。副检察司拉雅法拉今天(5日)告诉吉隆坡地庭,总检察署昨天(4日)驳回两人的请求。

这意味着,总检察署拒绝检讨两人的控罪,即收受64万令吉贿赂,作为不让执法当局延扣慕尤丁儿子的报酬。

有鉴于此,地庭法官苏扎娜维持之前择定的审讯日,案件从8月8日开始审讯,为期两天。

第二次入禀陈情书

这是两名被告第二次入禀申请书,另一次是援引《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16(a)(A)条文,要求检讨控罪。两人的辩护律师是阿里夫阿扎米。

去年5月25日,拿督罗伊与时任反贪会调查组主任莫哈末拉西迪,涉嫌于同年3月5日晚上9时至11时,在首都孟沙古楼路(Lorong Kurau)附近向一对夫妇索取40万令吉贿赂。

此外,同年3月6日下午2时至4时,两人在首都帝沙金地附近一家快餐店,收取上述夫妇24万令吉贿赂,这些款项的用意是阻止慕尤丁长子遭当局扣留的“疏通费”。

根据另一条控状,拿督罗伊涉嫌在去年2月向同一对夫妇索要200万令吉,以干预土团党泗岩沫署理主席阿当拉兰的贪腐指控。

上述罪行抵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16(a)(A)条文,并可在同一项法令第24条文下同读。一旦定罪,被告可被判监禁最高20年,以及罚款不少于贿金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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