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掌管法律及体制改革的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说,1995年监狱法令第3条文赋权内政部长,将任何屋子、建筑或地点,标记为关押囚犯的“监狱”。
阿莎丽娜是以国会书面方式,如是回答行动党甲洞国会议员林立迎的提问。
阿莎丽娜说,软禁或居家服刑(house arrest)一事,已编入1995年监狱法令。
“根据总检察署对大马法律的回应,我国法律允许将居家服刑视为一种惩罚,而这也符合1995年监狱法令第3条文。”
“这项条文赋权相关的部长,也就是内政部长,将任何房子、建筑、或地方列为‘监狱’,作为关押囚犯的地点。”
“换言之,部长有权将一间房子列为关押囚犯的地方。”
稍早前,林立迎询问政府,能否将特赦局开会讨论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申请特赦的会议记录公开,同时也询问政府,我国法律是否允许将居家服刑视为一种惩罚?
对此,阿莎丽娜也补充,1995年监狱法令第3条文也赋权监狱长,胥视特定情况,以及有条件发放许可证来释放囚犯。
“在发放许可证的制度下,囚犯可以在监狱以外的地方继续服刑,但他们必须符合特定条件。”
“若囚犯没遵守条当局设置的条件,他们或重新入狱。”
今年1月6日,上诉庭2比1表决,批准纳吉的上诉,允许其申请司法检讨,以确认第16任国家元首是否曾下达附加御旨,批准他居家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