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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奶油》案移交高庭  审议伤害宗教情感条文是否违宪

吉隆坡推事庭批准《飞行奶油》导演凯里尔安华及制片人陈明凯要求将案件移交高庭的申请。——示意图:NSTP

吉隆坡推事庭今日(14日)批准马来独立电影《飞行奶油》的导演凯里尔安华和制作人陈明凯的申请,将该影片伤害他人宗教情感指控的宪法问题,带到高等法庭进行司法审核。

两人在3月11日入禀这项申请,推事诺依琳娜今日裁决两人的申请有依据,因而批准案件移交高庭。

“经过全面的研究和权衡,申请人在3月11日入禀的申请通知书以及在5月10日的书面和口头陈词,法庭认为这项申请是有依据的。因此,法庭搁置两名申请人所面对的案件,直至高庭就宪法问题的诉讼作出裁决为止。”

诺依琳娜较后择定今年9月20日让案件重新过堂,以便各方通报高庭的诉讼进展。

凯里尔安华和陈明凯提出的2道宪法问题,包括鉴定刑事法典第298条文(伤害他人宗教情感)是否已违反联邦宪法第10(1)(a)条文阐明的维护言论自由。

另外,“伤害他人宗教情感”这个罪名的要素,是否违反了公平的审判权,因为这个不明确的措辞已违反联邦宪法第5和第8条文。

在今日的庭审,两名申请人的代表律师是再益马烈,主控团则是来自总检察署的阿都马烈阿育副检察司以及娜蒂雅莫哈末。

谈到脱离伊斯兰改他教

《飞行奶油》讲述少女艾莎(Aisyah)在母亲确诊癌症末期后,试图探索死后的世界。预告片释出的片段包括艾莎阅读圣经的画面,也有针对不同宗教膜拜场所的对话。

这部电影的某些情节据称也在社交媒体上引发争议,比如艾莎毫不回避地向非穆斯林朋友索要猪肉,及其父亲允许她脱离伊斯兰,教改信其他宗教。

凯里尔安华和陈明凯两人于今年1月17日被提控,罪名为蓄意伤害他人宗教情感,惟两人皆不认罪,更援引《1964年法庭司法权法令》第30条文,挑战《刑事法典》第298条文的合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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