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枪男子在吉隆坡国际机场连开两枪狙击妻子,因而面对7项控罪,包括非法持有军火,惟被告否认有罪,地庭今天(11日)择定12月8日与9日审讯此案。
案件今天在吉兰丹哥打峇鲁地庭过堂,法官祖基菲里要求被告哈菲祖的代表律师,在开审前提交陈情书。
控方则透露,暂未接获指示以将此案转移至雪兰莪法庭。
哈菲祖于今年4月15日,在哥打峇鲁地庭面控。
第一项控状指控他持有Glock 19手枪,抵触《1971年军火(增刑)法令》第8条文(非法持有军火),一旦罪成,被告将面临监禁最高14年,以及鞭笞至少6下。
第二项控状,则指控他无牌持有33枚PMC 380 AUTO型号子弹,抵触《1960年军火法令》第8(a)条文,一旦罪成,可面临监禁最高7年,或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第三项控状,指控被告非法拥有一包球形爆竹,抵触《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8条文(无准证拥有爆竹),一旦罪成,可面临监禁最高7年,或罚款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第四至第六项控状,被告违法拥有3张他人的身份证,抵触《1990年国民登记条例》第25(1)(o)条文。
第七项控状,被告被控驾驶使用假车牌的本田轿车,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108(3)(f)条文,一旦罪成,可面临监禁最高5年,或罚款最高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上述罪行均于4月15日下午3时,在一家私人医院范围内的车辆内犯下,而哈菲祖全盘否认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