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裔网红伊莎疑遭网络霸凌致自杀身亡一案,一名罗里司机与一名福利院业者今天分别在吉隆地庭和推事庭面控。
在地庭,44岁的罗里司机沙迪斯古玛( B. Sathiskumar)共面对两项控罪。
首个控状指出,他于6月30日晚上10时12分透过TikTok账号@dulal_brothers_360发表淫秽言论,意图骚扰他人。
该行为抵触了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1)(a)条文(不当使用网络服务或设备)。
一旦罪成,可判最高一年监禁或5万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重犯则每日追加1000令吉罚款。
第二项控状则指出,被告在同一天通过同一个TikTok账号发表淫秽言论,意图羞辱伊沙56岁母亲布丝帕(P.R. Puspa,)的贞洁。
该行为抵触了刑事法典第509条文(蓄意侮辱他人贞洁)。一旦罪成,可判最高5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针对首个控罪,沙迪斯古玛俯首认罪;针对第二项控罪,他否认有罪,要求审讯。
基于沙迪斯古玛要求审讯与委任律师,法官西蒂阿米娜(Siti Aminah Ghazali)推迟第一项控罪的判决,并择定案件于8月16日过堂。
西蒂阿米娜允准被告两项控罪以3万6000令吉和两名担保人保外,同时谕令被告向法庭交出护照且每个月必须到警局报到,直至案件审结。
福利院业者认罪判罚100
至于在推事庭,35岁的福利院业者佩丽雅莎米(Shalini Periasamy)面控时俯首认罪,推事阿伦佐迪(S. Arunjothy)判罚他100令吉。
若被告无法缴付罚款,则以7日监禁取代。
根据控状,佩丽雅莎米于今年7月1日下午约4时10分在怡保路水池8巷一所民宅,透过TikTok账号@alphaquinnsha发表粗俗言论,意图煽动愤怒和扰乱和平。
被告的行为相信与网红遭霸凌案有关,抵触了《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第14条文(侮辱行为)。一旦罪成,可被判处最高100令吉罚款。
7月4日,原名拉杰西娃丽(A. Rajeswary)的伊莎曾向金马警局投报受到网络霸凌,隔日被发现死于文良港某公寓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