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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支出变化非理由 法庭裁定男子须付前妻赡养费

高庭裁定,一名再婚男子须承担前妻的经济支持。——示意图:NSTP

高庭裁定,一名再婚男子须承担前妻的经济支持。

高庭法官艾维洛玛丽特在7月28日发布长达21页的判决书中表示,尽管再婚可能带来潜在的变化,但是否需要修改前妻的赡养义务条款,还需经过更为细致的审查,以确定这些变化是否足够重要。

艾维洛玛丽特指出,尽管前夫(化名为PAN)再婚,但这并没有改变他在原配偶赡养协议中的经济责任。

她在驳回PAN提出的修改赡养义务的申请时表示,相关的责任是基于双方在商定赡养期限时的财务需求和情况而定。

艾维洛玛丽特也指出,相关条款的背后的原因是确保前妻(化名为NAN)能够继续获得必要的支持,因为她可能在婚姻期间在经济上依赖丈夫。

PAN和前妻NAN于2000年合法分居,丈夫同意每个月支付5000令吉作为赡养费。这对夫妇于2015年离婚,PAN也同意继续支付相同金额的赡养费。

在2017年,PAN试图修改相关命令,将每月的赡养费减少至2500令吉,但申请被驳回。

今年年初,PAN再次向法庭申请修改赡养费,要求将金额降至每个月1000令吉,理由包括他已年届78岁,健康状况每况愈下,并且需要为新家庭提供经济支持,包括资助女儿的海外教育,每个月的教育费用高达1万令吉。

不过,法官表示,法庭通常不将个人财务支出的变化,视为修改配偶赡养条款的理由。

她指出PAN可以选择更经济实惠的本地教育,但他仍决定将女儿送往海外,这并不构成他财务状况中的非自愿或不可预见的变化。

“如果PAN没有根据自己的实际财务情况量力而为,那么让NAN承担PAN行为的后果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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