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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和平挪善款惹议 社团法令无规定组织可置产投资

针对非政府组织组织“巴勒斯坦和平”(Aman Palestin)涉嫌挪用善款所引发的争议,社团注册局指称,在《1966年社团法令》中,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社团或协会可以出于投资目的购买资产。

不过,社团注册局总监拿督莫哈末祖尔菲卡解释,因为有关条规已阐述在社团本身的章程。

他说,根据宪法中的财务资源条款规定,组织可以进行经济活动,例如购买、出售、投资、租赁、拥有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活动。

非政府组织组织“巴勒斯坦和平”涉嫌挪用善款引发争议。-照片:示意图

“根据该条规定,社团注册局认为,组织购买资产是为了组织的生存和稳定,特别是从财务方面保证组织的可持续性。”

“此外,此事也应符合该组织成立的宗旨和目标。该组织采取的一切行动都必须以该组织章程为依归。”

他表示,在确保组织良好治理的同时,每个组织都需要确保组织管理有序。

因此,他表示,购买资产的方式和目的必须符合目标,不能与组织设立的基本原则和现行法律相抵触。

巴和平高层被控164罪

非政府组织“巴勒斯坦和平公司”执行董事、总执行长和一家投资公司董事,因涉嫌挪用善款,在本月15日被控总共164项刑事失信、诈骗和洗黑钱控状,涉及金额高达 3950万令吉,引发公众争议。

有市民认为购买资产是为非政府组织谋取利益的长期投资,但也有人认为这明显是一种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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