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公司前董事在未经批准下,挪用公司的20万令吉资金,作为支付自己的花红,他们被控上庭后认罪,各被判罚款10万令吉。
大马公司委员会今日(5日)发文告指出,Sea Tackle私人有限公司的张子欣和黄宝华(译音),在2016年公司法令第218(1)(c)条文下被控,并在刑事法典第34条文下同读。
公司法令第218(1)(c)条文阐明,任何公司董事或高层不得在未经股东大会的同意和批准下,利用其职位直接或间接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或使公司蒙受损失。
一旦罪名成立,被告可被判处不超过5年监禁、或不超过300万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
控状指出,有关花红是在2018年1月30日,和他们的薪水一起支付。
2名被告起初在去年3月20日被控时不认罪,但在12月13日改口认罪,法官诺丽娜择定12月20日过堂和下判。
主控官是来自大马公司委员会的努鲁艾因和努鲁娜比拉;被告代表律师为王文丽(译音)。
2名被告已缴付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