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抢劫惯犯才出狱3天,就和另一名抢劫惯犯联手干案,结果再度面对牢狱之灾,两人遭法庭判处入狱10年和鞭笞3下。
37岁的莫哈末阿祖安和34岁的莫哈末尼扎穆丁之前曾被判处坐牢3年和2年。两人今天(2日)再被控上麻坡地庭,并在聆听控状后俯首认罪。
根据控状,两人被控在去年12月26日下午2点42分,在东甲利丰港巴力埔莱持械抢劫一名44岁的杂货店店主。
这名店主是一名身障人士(OKU),他之后向警方报案。警方随后在不同地点,包括吉隆坡南湖镇逮捕嫌犯。
被告的行为抵触刑事法典第395(结伙抢劫)条文,并可在刑事法典第397条文(持械抢劫)下同读。 在此条文下,罪成者可面对20年监禁及鞭笞。
在被告俯首认罪后,法官判处每名被告监禁10年及鞭笞3下。